行政单位基建账务处理

2024-05-01 10:22

1. 行政单位基建账务处理

基本建设会计分录大全
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
(一)预算拨款的拨入和结转
1.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建基金拨款限额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2.收到地方财政预算(包括地方机动财力)拨入的拨款限额(退回用红字登记)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3.收到财政预拨的下年度拨款限额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4.年终注销预算拨款限额结余(用红字登记)
借:限额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5.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预算拨款
(1)结转上年度“本年基建基金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2)结转上年度“本年预算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3)结转上年度“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
(4)结转上年度“交付使用资产”帐户的余额(用基建拨款完成的部分)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二)自筹资金和其他拨款的拨入
1.收到地方财政、上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拨入的自筹资金预存建设银行(退回数用红字登记)
借: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2.结转本年度使用的自筹资金
借:基建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3.同时,应将自筹资金从待转户转存本年存款户
借:银行存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贷:银行存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4.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5.收到上级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
借:器材采购
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6.收到主管部门转帐拨入进口成套设备转来支付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及设备检验费等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7.收到上级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无偿转帐拨入的设备、材料
借:设备投资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8.由于主办协作配合工程等,收到其他单位拨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
9.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10.收到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借:银行存款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
1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设备、材料调拨价格的溢价
借:库存设备
材料成本差异
贷: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
12.年初建立新帐时,结转上年度“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
款”等帐户的余额。
借: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本年其他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三)联营拨款的拨入、支用和结转
1.收到投资单位通过参股等方式拨入的基建参股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联营拨款
2.支用联营拨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银行存款
3.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交付时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4.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转帐
借:联营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5.工程完工将剩余资金退回原投资单位
借:联营拨款
贷:银行存款
(四)投资借款的借入、支用和偿还
1.收到建设银行关于基建投资借款指标的通知,应设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进行登记,不作会计分录
2.实行贷转存办法的建设单位借入投资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3.用基建投资借款购买设备材料,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其他基建支出
借:器材采购
应付工程款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4.支付投资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
5.使用国外借款的建设单位发生的汇兑损失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如为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6.按照规定用基建收入偿还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同时,借:应交基建收入
贷:银行存款
7.按照规定用于基建包干节余偿还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同时,借: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贷:银行存款
8.根据生产单位还款通知,结转归还基建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9.工程竣工,将处理结余物资收回的资金,偿还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五)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借入、支用和偿还
1.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2.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3.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基建投资借款
4.年末,主管部门将利息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
借: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贷:待摊投资
5.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还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
借:银行存款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6.主管部门用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7.建设单位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8.建设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分摊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9.建设单位用上级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基建投资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银行存款
10.建设单位将应归还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
借: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收入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1.建设单位将投资借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
12.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
借: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1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4.主管部门用这部分利息偿还投资借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15.下年年初,所属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资产”帐户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帐户余额互相冲销外,还应将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转给上级主管部门
借: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6.主管部门接到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通知单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贷: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六)企业债券资金的拨入、支用和结转
1.收到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企业债券资金
2.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企业债券资金
3.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企业债券资金
4.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支付使用资产交付时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下年年初,冲转上年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支付使用资产
借:企业债券资金
    贷:交付使用资产
6.工程竣工后,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转物资进行清理,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
借:企业债券资金
    贷:银行存款
(七)国内储备借款的支用和偿还
1.用国内储备借款购入设备或材料
借:器材采购
    贷: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
2.支付国内储备借款利息
借:采购保管费
    贷: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
3.用基建拨款归还储备借款
借:其他借款/国内储备借款
    贷:限额存款等
(八)周转借款的支用和偿还
1.支用周转借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贷:其他借款/周转借款
2.应付的周转借款利息
借:待摊投资
    贷:其他借款/周转借款
3.归还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其他借款/周转借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二、设备和材料的核算
(一)器材的购入
1.收到发票帐单,货款已支付
借:器材采购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收到发票帐单,贷款尚未支付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3.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验收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记帐
借:设备投资
    贷:器材采购
4.购入的需要安装设备验收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记帐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
5.购入的材料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
    贷:器材采购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时
借: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器材采购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时
借:库存材料
    贷:器材采购
材料成本差异
6.购入大型设备:
(1)按照规定预付大型设备款
借:应付器材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上项设备验收入库,按照实际成本记帐
借:库存设备
    贷:器材采购
(3)根据发票帐单,结转应付器材款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4)补付应付器材款的未付部分
借:应付器材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7.结转暂估应付器材款
(1)月终,将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器材,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帐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2)下月初,冲回暂估器材款(用红字登记)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3)发票帐单到达时,再按发票帐单价格记帐
借:器材采购
    贷:应付器材款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8.采购设备和材料发生的短缺和毁损,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应由供应单位或运输机构等负责赔偿的
借:应付器材款
    其他应收款
    贷:器材采购
(2)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查明处理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器材采购
(3)经批准转销的超定额途耗
借:器材采购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4)经批准核销的非常损失
借: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9.登记发生的采购运杂费
借:器材采购
    贷: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10.登记发生的采购保管费
借:采购保管费
    贷:应付工资
库存材料
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累计折旧
11.月终,分配本月发生的采购保管费
借:器材采购
    贷:采购保管费
12.月终,结转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
(1)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器材采购
(2)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
借:器材采购
    贷:材料成本差异
13.年终工程竣工时,调整采购保管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按预定分配率分配数的差额(实际发生数小于已分配数时用红字登记)
借:设备投资等
    贷:采购保管费
(二)委托加工器材的发出和收入
1.发出加工用的材料和设备
借:委托加工器材
    贷:库存材料
        库存设备
2.结转委托加工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借:委托加工器材
    贷:材料成本差异
3.支付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器材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4.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设备
借:库存设备
    设备投资
    贷:委托加工器材
5.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按计划成本记帐,并结转实际成本(包括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1)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贷:委托加工器材
    材料成本差异
(2)计划成本小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委托加工器材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
借:库存材料
    贷:委托加工器材
6.收回加工剩余材料,并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1)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贷:委托加工器材
材料成本差异
(2)计划成本小于实际成本
借: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委托加工器材
(三)器材的发出
1.需要安装设备交付安装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2.年终通过盘点,对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登记)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3.下年初,将上项设备重新登记入帐
借:设备投资
    贷:库存设备
4.发出用于器材采购保管的材料
借:采购保管费
    贷:库存材料
5.发给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
(1)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小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预付备料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2)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大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预付备料款
    贷:库存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终发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材料成本差异
6.实际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拨给承包单位抵作应付工程款的材料:
(1)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小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应付工程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2)发出材料的结算价格大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时
借:应付工程款
    贷:库存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终分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材料成本差异
7.发出用于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或小型自营建筑安装工程的材料
借:待摊投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8.月终,调整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待摊投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采购保管费
    贷:材料成本差异
(四)器材的有偿调入和调出
1.器材的有偿调入
(1)收到外单位有偿调入的设备或材料
借: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2)归还有偿调入设备或材料款
借: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银行存款
2.器材的有偿调出
(1)有偿调给外单位的设备或材料
借: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贷: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2)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五)器材价格的调整
1.调整材料的计划成本
(1)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
借:库存材料
    贷:材料成本差异
(2)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库存材料
2.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库存设备的调拨价格
(1)调整增加调拨价格的溢价
借:库存设备
    贷:待摊投资/调整器材拨款价格折价
(2)调整减少调拨价格的折价
借:待摊投资/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贷:库存设备
3.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库存材料的调拨价格
(1)调整增加调拨价格的溢价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待摊投资/调整器材拨款价格折价
(2)调整减少调拨价格的折价
借:待摊投资/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贷:材料成本差异
(六)器材盘盈、盘亏和毁损
1.清理可发现的器材盘盈
(1)盘盈的设备按实际成本记帐
借:库存设备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2)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记帐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3)报经上级批准后转帐
设备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
        材料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采购保管费
2.清查中发现的器材盘亏和毁损
(1)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实际成本记帐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库存设备
(2)毁损设备的残料估价入帐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3)盘亏和毁损的材料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库存材料
(4)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材料成本差异
(5)毁损材料的残料估价入帐
借:库存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6)应由过失人负担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7)盘亏和毁损器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转帐
设备的净损失
借: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材料的净损失
借:采购保管费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8)报经批准后转帐的器材非常损失
借: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七)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
1.按照规定对外销售(处理)积压或不需用设备
(1)发生亏损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银行存款
    贷:库存设备
(2)发生盈余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库存设备
2.按照规定对外销售(处理)积压或不需用的材料
(1)发生亏损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银行存款
    贷: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2)发生盈余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
    库存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1.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的自用固定资产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投资借款
        设备投资
        其他投资等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交付使用资产
2.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有偿调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原值)
    贷:银行存款(调拨价)
        累计折价(差价)
4.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1)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
借:固定资产
    贷:上级拨入资金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和已提折旧入帐
借:固定资产(原值)
    贷:上级拨入资金(净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5.盘盈固定资产
(1)按重置价值和估计折旧入帐
借:固定资产(重置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重置价值减估计折旧)
        累计折旧(估计折旧)
(2)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调出的固定资产
(1)转销帐面原值和已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拆除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清理完毕转销固定资产清理
无偿调出
借:上级拨入资金
    留成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有偿调出,收回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将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余额进行结转
收入大于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支出大于收入
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盘亏的固定资产
(1)将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待处理财产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转入待摊投资
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3.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固定资产价款,收回残料的价值或变卖残值所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库存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单位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应付器材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完毕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余额
如为借方余额
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有贷方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
    采购保管费
    贷:累计折旧
 
四、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的核算
 (一)工资的支付和分配
1.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3.从应付工资中扣还或代扣各种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4.工资发放人员交回逾期未领取的工资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5.月终将本月应付的工资进行分配
借:采购保管费
    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资
(二)工资附加费的提取和分配
1.月终,按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取本月职工福利费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贷:应付福利费
2.已成立工会的建设单位,每月根据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或交纳工会经费
借:采购保管费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待摊投资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应付款
 
五、工程结算的核算
1.尚未实行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核算
(1)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
借:预付备料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预付施工企业工程款
借:预付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3)按照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将应付工程款登记入帐,并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预付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
(4)将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内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施工机构转移费、临时设施费登记入帐
借:待摊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5)支付应付工程款
借:应付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2.实行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核算
(1)结算工程价款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2)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
借:待摊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3)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
借:应付工程款
    贷:限额存款
        银行存款
        基建投资借款
(4)拨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
结算价格大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
借:应付工程款
    贷:库存材料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结算价格小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额
借:应付工程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库存材料
(5)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末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材料成本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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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基建账务处理

2. 行政单位如何将基建帐并入行政大帐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2、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6、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扩展资料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3. 行政单位如何将基建帐并入行政大帐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2、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6、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扩展资料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行政单位如何将基建帐并入行政大帐

4.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2002年9月27日行政部门财政部颁发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5.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账务如何处理?

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分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单纯,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账务处理混乱现象。通用的建设帐务处理一般如下做法
一、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
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二、用拨款购买设备时 

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 

四、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借: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 

贷:银行存款 

五、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六、发生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外的并能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
其他投资时(如购置房屋和办公家具等) 

借:其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七、发生江河清障、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特殊支出时 

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报经批准后冲销有关资金来源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八、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 

借:待摊投资—明细项目 

贷:银行存款 

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两种。应
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
资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待摊投资 

九、建设项目自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 

借:待摊投资 

贷:固定资产 

十、资金来源方的各种本年拨款项目,在年度决算批复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即转入
“以前年度拨款”项目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十一、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
来源对冲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账务如何处理?

6.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账务如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
自筹基建款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强调资金来源必须是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的自筹资金(但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及修购基金安排的款项和拨入专款)。从核算性质上讲,它属于支出类账户,开设该账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实年终结余,便于安排下年收支预算。同时也是为了区分它与事业支出、经常性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的性质、核算内容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如果不把用于基建的这笔资金转入结余核算,则年终结余的会计信息就不真实,也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因此,每年年终都要将其差额转入结余核算,转账后本账户应无余额;本科目不需设明细账户。